95.03 三轮车、单脚滑行车、踏板车及类似的带轮玩具;玩偶车;玩偶;其他玩具;缩小(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的娱乐用模型,不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
本品目包括:
一、带轮玩具
这些玩具通常用脚踏板、手摇杆或其他简单装置通过链条或连杆把动力传送到轮子上去等方式推进。某些单脚滑行车直接由人用脚蹬地推动。其他带轮玩具则可由他人推动或拉动,或由马达驱动。
这些玩具包括:
(一)儿童脚踏三轮车及类似品,但品目87.12的自行车除外。
(二)两轮或三轮踏板车,供儿童乘骑,同时也可供青少年及成人乘骑之用。它们带有可调或不可调的操纵杆及实心或充气的小车轮,有时装有自行车式的把手、手动或脚动的后轮刹车装置。
(三)动物形状的脚踏或手摇带轮玩具。
(四)脚踏车,通常为微型运动车、吉普车、卡车等形状。
(五)手杆摇动的带轮玩具。
(六)靠推动或拉动的其他带轮玩具(未装有机械传动装置),其大小足可供儿童乘骑。
(七)马达驱动的儿童玩具车。
二、玩偶车(例如,手推玩偶车),包括折叠式的
本组包括玩偶车,无论是否折叠式,装有两个或多个轮子。例如,椅式手推车、手推玩偶车等。本组还包括玩偶车的寝具,类似于玩偶床上的用品。
三、玩偶
本组不仅包括儿童娱乐用玩偶,而且还包括装饰用玩偶(例如,闺房玩偶、吉祥玩具)、普通木偶戏及提线木偶戏用的玩偶或滑稽玩偶。
玩偶通常用橡胶、塑料、纺织材料、蜡、陶瓷、木材、纸板、铸纸品制成或用多种上述材料制成。它们可以装接有肢体、头或眼部活动机械装置以及人造发音装置等,还可以穿上衣服。
本品目玩偶的零件及附件包括头、身体、四肢、眼(但未装配的玻璃眼珠应归入品目70.18)、眼睛活动装置、发音装置或其他机械装置、假发、玩偶衣服、鞋及帽。
四、其他玩具
本组包括主要供人(儿童或成人)娱乐用的玩具。但是,根据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例如,宠物)玩赏的玩具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其各自的相应品目。本组包括:
除上述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以外的所有各种玩具。本品目的玩具大部分是机动或电动的。
它们包括:
(一)动物或非人类生物形状的玩具,即使明显带有人的物理特征(例如,天使、机器人、魔鬼、妖怪)也属于本组,包括木偶戏中用的玩具动物。
(二)玩具手枪及其他枪炮。
(三)建筑玩具(建筑套具、积木等)。
(四)玩具车辆(上述第一部分所列的货品除外)、火车(不论是否电动)、飞机、船舶等及其附件(例如,火车轨道、信号)。
(五)供儿童乘骑但不装轮子的玩具,例如,摇摆木马。
(六)非电动玩具马达、玩具蒸汽机等。
(七)玩具气球及风筝。
(八)锡制玩具兵及类似品、玩具武器。
(九)玩具运动器材,不论是否成套(例如,成套的高尔夫球、网球、射箭、台球用具、棒球棒、板球棒、曲棍球棒)。
(十)玩具工具及器具、儿童独轮手推车。
(十一)玩具电影放影机、幻灯机等,玩具眼镜。
(十二)玩具乐器(钢琴、喇叭、鼓、留声机、口琴、手风琴、木琴、音乐盒等)。
(十三)玩偶房屋及家具,包括床上用品。
(十四)玩偶茶具、咖啡具、玩具商店及类似品,农场用具等。
(十五)玩具计算器(算盘)。
(十六)玩具缝纫机。
(十七)玩具钟表。
(十八)玩具教具(例如,化学、印刷、缝纫及编织的成套玩具)。
(十九)铁球、跳绳、抖空竹用的空竹及棒、旋转及嗡声陀螺、球(品目95.04或95.06的货品除外)。
(二十)主要为图画、玩具、模型的书及单页,供剪裁及组合用;有“站立”或活动人物的书,以玩具为其主要特征的(参见品目49.03的注释)。
(二十一)玩具弹子(例如,各种形状的条纹玻璃弹子或供儿童娱乐用并已装成小包的各种玻璃球)。
(二十二)玩具钱箱、婴儿摇鼓、玩偶盒、玩具戏院,不论其是否带有人物等。
(二十三)儿童用的室内或室外玩具帐篷。
以上某些物品(玩具枪、工具、园艺用具、锡制玩具兵等)通常是成套包装的。
某些玩具(例如,电熨斗、缝纫机、乐器等)可具有极为有限的“实用价值”,但它们一般以其规格及有限的实用性与真正的缝纫机等物品相区别。
五、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娱乐用模型。
本品目包括主要供娱乐用的模型,例如,按比例缩小的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等的工作模型或其他模型,以及制造这些模型的套装材料及零件,但品目95.04的具有竞技游戏性质的套装件除外(例如,遥控赛车及其轨道的套装件)。
本组也包括与实物大小相同或放大了的模型,只要它们主要是供娱乐之用。
六、各种智力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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